济南市发改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于8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普通住宅交付后六个月以上空置,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物业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超过一个月未停车的,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通知显示,普通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依法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水平,并报当地管理部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审批部门备案,住房建设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备案。信息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服务费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住房前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山东省服务的,应当自调整财产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提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因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道、绿化环境等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建设单位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预居房地产的,减少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免收比例按不低于规定收费标准30%的比例执行。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物业服务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房屋交付后六个月以上空置的,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将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从空缺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60%缴纳前期物业的公共服务费。
除减免闲置、可享受的物业费外,在一般住宅物业管理区物业前期服务过程中,停车位未停车超过一个月的,自当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位使用者未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停车的。
据了解,住宅小区相关基准价及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车费浮动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此外,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波动幅度、财产公共服务费减免和公益金扣除比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市中区历下区。区、天桥区、淮阴区、历城区、高新区等区县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住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