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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日期:2019/5/28 9:40:11 人气:281 评论:0 标签:

最近,一篇《国务院通知!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在网上流传,且被多家媒体转载,相信不少亲的朋友圈也都被刷屏了——

小编在凑热闹之前稍稍谨慎了一下

“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具体内容如下:

  1. 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 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 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 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 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 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事实上,以上8种情况纯属谣传!

新闻报道称,网上这些说法看起来言之凿凿,然而却没有一个是真的。其实《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而且更不会对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拒交的指引。

其实只是,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涉及一些删改

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分别为:

  1. 删去的条文第五十九条。

  2.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3.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4.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可见,修改内容

主要是取消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其实之所以有那么多人转发

也是因为关于物业和业主的是是非非,

太多了…

物业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

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

物业应该在

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方面

做到公开透明

以减少纠纷

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作为业主

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

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抱怨

大家一起努力

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以上的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由广州物业管理为大家整理


    本文网址:http://gzcd-pm.com/news/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