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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油物业欠工资吗?

作者:admin 来源:转载 日期:2019/7/30 10:18:58 人气:52 评论:0 标签:南油物业

工资按月支付,每隔一个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下月依法发放。拖欠工资、不支付工资或扣减工资的工人可拨打12333电话投诉。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来的电话。你也可以向劳动局的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按时发放薪酬,工人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报告,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不配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标准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支付100元。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部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

  1. 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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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先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关联公司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6857号 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401、401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6198。 法定代表人:彭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先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君,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先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喜春,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程学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07年4月9日。 二、工作岗位:客服助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每月7日发放工资。 四、工资情况:被告2015年度的月平均实发工资2982.15元,该期间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社保费月平均为77.87元。被告2015年9月的工资于2015年11月11日发放,2015年10月的部分工资于2015年12月30日发放,2015年10月的工资余额及2015年11月、12月的工资于2016年1月底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以原告“经常拖欠工资、不能按用工劳动合同要求按时发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最后正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未继续在原告处上班。本院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原告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核算被告的经济补偿为27540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七、仲裁结果:l.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54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l.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赵先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54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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